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电诈“工具人”13种常见形式

栏目:反诈知识 作者:反诈网 时间:2024-11-22 20:38:22

电诈“工具人”是一种比喻,指帮助电诈团伙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相关人员。在电诈犯罪链条中,电诈分子需要大肆收购、获取“两卡”(银行卡、手机卡)和个人信息,发展“跑分”洗钱、推广引流等网络黑灰产,利用多种手段利诱蒙骗群众成为电诈“工具人”。

电诈“工具人”的常见形式包括以下几种:

 一、供卡类“工具人”

    行为特征:提供个人名下银行卡、公司名下对公账户、手机卡等给电诈分子使用。

    风险:供卡者可能会触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。 

二、金融支付工具类“工具人”

    行为特征:提供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(如微信、支付宝等)给电诈分子用于收取、转移电信网络诈骗案款。

    风险:提供金融支付工具者可能会触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。 

三、转移案款类“工具人”

    行为特征:电信网络诈骗钱款进入银行账户以后,通过手机银行操作转出至其他银行卡或通过银行ATM机取现后存入其他银行卡。

    风险:帮助转移电信网络诈骗案款可能会触犯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罪。 

四、提供通信技术支持类“工具人”

    行为特征:通过架设GOIP、多卡宝等虚拟拨号设备,为境外电信网络诈骗分子提供远程控制国内电话卡拨打电话、收发信息的技术支持。

    风险:提供通讯传输技术支持可能会触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。

 五、伪装订单类“工具人”

    行为特征:电诈分子为洗白案款,在金店、花店、蛋糕店、烟酒店等进行大额消费套现,或通过“慢充平台”将真实的话费、电费等生活缴费充值订单与诈骗转账订单替换,致使商家或用户无意中成为犯罪分子的“工具人”。

    风险:此类商家或用户虽可能不涉嫌违法犯罪,但会卷入电信网络诈骗,蒙受经济损失。 

六、推广引流类“工具人”

    行为特征:帮助发布广告链接、二维码、涉诈网站等,帮助犯罪分子增加网络点击量、与受害者建立联系以便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。

    风险:推广引流可能会触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。

 七、其他形式的“工具人”

    冒充金融机构工作人员:假意操作贷款流程,随后称贷款者“银行流水太低”,需进行“银行流水包装”,实则利用贷款者的银行账户进行电诈洗钱。

    线下引流:多以“扫码送礼”、“支持创业”等方式出现,电诈分子在网上发布兼职广告,要求兼职人员以赠送礼品等为由吸引群众扫码进群或是拉人建群。

来源:国家反诈中心

电诈“工具人”形式多样,且不断演变。广大群众应提高防范意识和分辨能力,警惕诈骗新手法,避免成为电诈分子的帮凶。同时,对于发现的电信网络诈骗行为,应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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